事故車輛零部件更換“三大原則”與“12條標準”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(fā)布的行業(yè)標準《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(guī)范》(JT/T 795-2023),事故車輛零部件更換必須堅持“結構上無法修復”、“工藝上不可修復”、“安全上不允許修復”三大原則。
事故車輛零部件更換12條標準
1 、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中有明確規(guī)定需要更換的零部件及附錄 D 中規(guī)定的相關零部件損壞后,應予以更換。
2、鋼制車身結構件以彎曲變形為主的應進行修復,折曲變形和扭曲變形的應進行更換。 鋁制車身結構件損傷應以更換為主,輕微彎曲變形的可按照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要求進行校正。
3、鋼制車身板件(含發(fā)動機艙蓋、行李艙蓋和車門面板)變形面積超過該部件總面積 40% 以上,或出現 10 cm 以上開裂,或腰線部位凹陷深度大于 15 mm 的,應予以更換。 鋁制車身板件變形、破損面積超過該部件總面積 25% 以上,或出現褶皺、開裂,或腰線部位凹陷深度大于 10 mm 的,應予以更換。
4、車門防撞桿、防撞梁、中柱加強板和前后保險杠加強梁等超高強度車身板件,損壞后在冷態(tài)下不能校正的,應予以更換。
5、鑄鋁合金零部件損壞后,應予以更換。
6、連接車身與車架、車身板件之間的車身緊固件損壞后,應予以更換。
7、電子控制系統(tǒng)的電子控制單元、傳感器和執(zhí)行器撞擊變形、損傷、燒蝕的,或經檢測功能失效的,應予以更換。
8、汽車線束、燈泡及接線盒、熔斷器、繼電器等電子元器件撞擊破損、燒蝕、斷裂的,應予以更換。
9、在事故中發(fā)生作用的安全氣囊,應予以更換,涉及的相關安全部件應按照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要求修復或更換;未發(fā)生作用且無形變外傷的安全氣囊,應按照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要求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10、功能失效的安全帶及預緊裝置應予以更換。
11、熱塑性塑料件損壞可進行修復,熱固性塑料件損壞應進行更換。
12、所更換的零部件均應符合原設計規(guī)定。